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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简介
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由原湖南省教育委员会招生办公室、自学考试办公室、招生考试中心、自学考试中心四个职能机构合并成立,于2001年初正式运行,是湖南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目前,系湖南省教育厅直属公益一类厅级事业单位,共有内设处室12个、直属事业单位1个。主要负责本省范围内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及面向社会的非学历证书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具体职能职责为:
(一)参与拟定各类招生工作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二)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口试)、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及其他有关专业证书考试。
(三)制定本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自命题、组考、评卷及录取有关工作操作指南,对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程指导。
(四)承担教育部和境外考试机构在省内组织的各项国际交流考试。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委托的其他考试。
(五)承担自学考试政策法规、开考专业、课程设置计划及考务考籍工作的实施、管理。
(六)承担国家统一命题之外的各类教育考试命题,国家、省有关部门委托的命题,以及省际间的协作命题。
(七)统筹管理并指导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点建设和考风考纪建设。处理各类教育统一考试中的偶发事件,依法查处考试中的违纪舞弊事件。
(八)组织各类教育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参与教育考试管理中相关应用技术的研发,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应用。
(九)负责各类招生考试的政策宣传工作,管理开发招生考试信息资源,对外发布权威招考信息。
(十)参与办理各项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立项、调标工作。
教育考试承载着为党育才、为国选才、为民服务的历史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多年来,在教育部的关心指导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的坚强领导下,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坚守“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招考理念,坚持“服务考生、服务高校、服务基层”的工作宗旨,统筹发展各类考试招生项目,不断深化考试招生改革,努力办人民满意的考试招生。
湖南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按照《湖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发〔201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教育体系为着力点,发展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促进科学选拔人才,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坚持正确育人导向,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宏观调控,健全体制机制,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坚持系统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重点突破考试内容改革,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坚持统筹推进。以高考综合改革为切入点,深化高中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两个学段间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形成人才培养与考试招生良性互动,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三)改革目标
通过深化高考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查内容体系,构建中国特色考试招生评价体系,建立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顺应时代要求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实行全面发展的考试、综合考核的评价、更加公平的选拔,实现学生成长、国家选才和社会公平的有机统一。高考综合改革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2021年起,普通高校按新的考试招生制度录取学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
2、考试科目与考试内容
合格性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标准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内容。
选择性考试科目(简称选考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考试内容为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标准规定的相关内容。
3、考试对象
合格性考试的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选择性考试的对象为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报名的人员。
4、考试安排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考试集中安排在高中二年级进行,考试成绩终身有效。
选择性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安排在高考全国统考科目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按相关规定计入高考总成绩,当年招生录取时有效。
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二)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积极探索综合素质考核评价,转变简单以高考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推动学生走向“社会大课堂”,将学生参与的有关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劳动活动等记入综合素质档案。从学生进入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学校客观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成长过程,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形成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
1、评价内容
主要包括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内容。
2、评价程序
普通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综合素质写实记录工作,客观记录学生成长过程,整理遴选的相关信息统一导入全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管理平台,形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3、评价使用
按照“谁使用、谁评价”原则,招生高校根据自身特色、人才选拔培养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具体办法按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三)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制度
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结合,普通高校按照“两依据、一参考”模式进行录取,即依据考生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成绩,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学生。
1、考试对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并已参加报名的人员。
2、考试科目
自2021年起,高考科目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和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组成。报考体育类、艺术类专业考生还须参加专业术科考试。
(1)全国统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不分文理科。外语分为英语、日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6个语种。全国统考科目考试由教育部组织命题,按教育部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在每年6月组织考试。外语科目只考一次,条件成熟后提供两次考试机会。
(2)选考科目:选考科目分为首选科目和再选科目。考生根据自身兴趣特长和拟报考高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选考科目。其中,首选科目从物理和历史2门科目中必选且只选1门,再选科目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任选2门。
3、考试成绩
考生高考总成绩由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选考科目成绩组成,满分为750分。
(1)全国统考科目成绩
语文、数学和外语三门统考科目卷面总分各为150分,考试卷面原始分直接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
(2)选考科目成绩
物理、历史2门首选科目的考试卷面总分各为100分,考试卷面原始分直接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再选科目的考试卷面总分各为100分,按照等级赋分规则,考试卷面原始分转换成等级分数后计入考生高考总成绩。
建立再选科目托底保障机制。当再选科目中某科目考试人数少于保障基数时,以保障基数为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赋分。保障基数按照国家相关学科人才培养的需求等因素予以确定。等级赋分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4、选考科目要求
在湘招生各普通高校须根据教育部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指引,结合本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对招生专业提出选考科目要求,并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备案后,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和普通高校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时,其选考科目须符合拟报考高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5、录取方式
2021年合并录取批次,普通高校招生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按照物理、历史两个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投档录取。普通类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体育类、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及相应的术科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四)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制度
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的实施,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高职院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单独招生政策,稳健推动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本科考试招生相对分开,构建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选拔模式,力争2020年使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主要安排在春季组织实施,通过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统一高考,实现学生的合理分流。建立技能型人才选拔的考试评价体系,完善“文化素质 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和选拔制度,文化素质考试科目可使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职业技能测试要充分体现职业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湖南省高考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全省高考综合改革的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改革的各项保障责任,协同推进全省高考综合改革。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高考综合改革工作领导机制,主要负责人对高考综合改革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确保改革平稳落地。宣传、网信、编制、保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改革合力,共同推进改革各项工作。
(二)加强条件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高考综合改革基础条件建设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为高考综合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全力保障高考综合改革顺利进行。要做好普通高中教职员工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人员编制配备工作,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师资队伍补充机制,加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基础设施及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力度,全面落实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加强高中学校基础条件建设,加快消除大班额,促进高中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三)稳健推进配套改革
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谋划好配套改革,组织引导高中学校和普通高校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对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情况的评估与监测,有序推进高中走班制教学,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创新教学管理和班级管理模式;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指导,正确引导学生合理选课。普通高校要加强招生选拔机制建设,科学合理确定选考科目要求,改革完善人才培养方案,以适应改革后学生基础知识多样化的特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加强规范管理
加快建设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加强报名、考试和录取各环节工作管理。加强考试考务规范管理,整治考风考纪,全力保障考试安全。要建立健全普通高校招生自律机制,严格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深入实施高考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和认定程序,规范和完善高考加分信息公开程序和要求,着力维护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五)做好培训和宣传引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有关学校要积极组织和参加高考综合改革相关培训,重点抓好高中阶段学校、教师、学生的全覆盖培训,做好政策解读,确保广大教师、学生和家长正确完整地理解高考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注:以上资料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